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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更一字第 10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09號原 告 邱德修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代 表 人 呂昭林(院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呂昭林為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原國軍北投醫院,102 年1 月1 日更名)代表人原為顧毓琦,於本件判決送達前之102 年8 月1 日變更為呂昭林。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