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88號原 告 百慕達商湯姆遜消費電子公司代 表 人 Alfred Jean Bernard de LASSENCE原 告 霍禮安(Joseph F.Fogliano)
馬克士(William F.Marx)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史馨 律師
郭哲華 律師複 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張家祝訴訟代理人 張克成
蔡宗吉陳言博上列當事人間因外國人投資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