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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更一字第 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88號原 告 百慕達商湯姆遜消費電子公司代 表 人 Alfred Jean Bernard de LASSENCE原 告 霍禮安(Joseph F.Fogliano)

馬克士(William F.Marx)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史馨 律師

郭哲華 律師複 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張家祝訴訟代理人 張克成

蔡宗吉陳言博上列當事人間因外國人投資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外國人投資條例
裁判日期:201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