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原 告 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慶郎(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保全業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處以罰鍰新臺幣26萬元,請求撤銷內政部101 年7 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10003215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00 年9 月27日北府警刑字第1000011960號查獲保全公司違反保全業法案件處分書,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
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