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號原 告 許 煌(兼蕭溪泉、呂宗慶之被選定人)被 告 臺灣省政府代 表 人 林政則(省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施政庸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張文偉吳立偉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業經本院於
102 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2 年7 月9 日上午10時4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