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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68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5號抗 告 人 金勝龍

吳意成湯逸燊李友瑞王樹龍郎玉明柳財旺李建新陳家泉林天德鄭光武鄭文禮夏明劍夏天生韋紀明伊雅文徐文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間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016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日期:201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