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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69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3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明忠(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日燦 律師

陳博建 律師孫德至 律師被 告 教育部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彩券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原處分是否合法有據,端視被告核定原告101年度發行計畫有關會員通路更正是否違誤,是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11號有關彩券事務事件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11號有關彩券事務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查調案判決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裁判案由:有關彩券事務
裁判日期: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