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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76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8號原 告 王秀卿

王淑芬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陳國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國治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周月娥興建自用農舍(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坐落新北市○○區○○○段○○○小段173 之36地號○○區○○○段131 之2 地號土地,合計面積共計424平方公尺,另加計新北市○○區○○段○○○號配合耕地面積5,929 平方公尺,基地及耕地面積合計6,353 平方公尺),於民國86年11月13日向新北市三峽區公所(改制前臺北縣三峽鎮公所,下稱三峽區公所)申請自用農舍建築執照,三峽區公所於86年11月18日核發86峽農建字第31421 號建造執照(下稱建造執照),嗣於87年8 月5 日核發87北縣峽農使字第31244 號使用執照(下稱使用執照),並由原告王淑芬於98年5 月6 日申請更正上開使用執照面積計算,三峽區公所於98年6 月5 日補發98北縣峽建字第0980015785號變更使用執照(下稱變更使用執照)。惟所有權人陳國治認為並未提供土地供周月娥辦理農舍興建,周月娥業於92年間死亡,遂向周月娥之繼承人周國平、王淑芬、王秀卿等提起民事確認證書真偽事件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民事判決陳國治勝訴確定,陳國治並於100 年4 月27日申請撤銷系爭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被告以10

1 年3 月12日北府工建字第1011271147號函撤銷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無理由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如本件判決結果原告勝訴,則陳國治之權利將受損害,爰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陳國治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裁判日期:201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