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浩琴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甘存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0177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