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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77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浩琴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甘存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0177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裁判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