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12號上 訴 人 彰化縣農會即 原 告代 表 人 張添財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有關體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5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1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