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7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73號原 告 張旭琪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 表 人 曾金陵(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獎助學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核發學雜補助費新臺幣2 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段○○○ 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法 官 洪 慕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獎助學金
裁判日期:201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