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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98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4號抗 告 人 張嘉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家安全局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0198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裁判日期:201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