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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 告 劉景雄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劉和然上列當事人間電信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 年

5 月2 日北府訴決字第101140164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電信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5 日寄存於基隆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7 月9 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電信法
裁判日期:201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