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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1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15號原 告 許治遠

許耿崑許良才上列追加之原告於原告許更生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追加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至第3 項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之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同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追加之原告於原告許更生起訴狀送達後,聲請訴之追加(併追加為原告),查原告許更生係以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之地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與追加之原告間僅屬建物之分別共有人,有建物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可稽,二者並無合一確定關係。是追加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既未踐行訴願程序,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