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 告 陳金地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陳奕煌(處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南投縣仁愛鄉○○○○○區第74林班假三、假四地號(地籍資料為南投縣○○鄉○○段45、52、53、114 、
141 地號)土地,於100 年11月28日填具「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申請表」,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規定,向被告申請補辦清理訂定租約,案經被告以本申請案已逾申請截止日,乃以100 年12月20日勢梨字第1003504025號函不予受理其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被告機關係設在臺中市○○區○○路○○莊1 號,有被告前開函影本附本院卷(證物3)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