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明忠(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日燦律師
陳博建律師孫德至律師被 告 教育部代 表 人 蔣偉寧(部長)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複 代理人 吳佩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彩券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被告民國(下同)100 年9 月5 日體委綜字第1000023993號裁處書(即本件原處分)是否合法有據,須視被告99年12月31日體委綜字第1000000198號函核定100 年度運動彩券發行計畫應以含有會員通路之方式辦理,有無違誤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74號有關彩券事務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74號有關彩券事務事件經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嗣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2 年10月25日以102 年度判字第656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