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7號抗 告 人 任子忠即 原 告 之1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