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上 訴 人 經濟部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 律師
鄭渼蓁 律師翁焌旻 律師被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Triple Dragon代 表 人 廖浩欽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外國人投資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 月8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20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102 年9 月
5 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2 年9 月9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總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程 怡 怡法 官 高 愈 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 偉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