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 告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游建財(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鄭秋麗
賴珮甄上列當事人間證券交易稅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何瑞芳為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案於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12月26日宣判,宣判後被告機關名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自102 年1 月1 日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更名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機關代表人由吳自心變更為何瑞芳,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法 官 洪 慕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