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9號聲 請 人 馮西榮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彭添福等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補發薪餉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