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9號上 訴 人 彭添福(被選定人)
張吳騰旭(被選定人)周登(被選定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補發薪餉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