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2號抗 告 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抗告人聲請補充裁判,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
9 月17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29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於102 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具「異議暨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狀」,抗告人雖以異議暨聲請為名,依行政訴訟法第271 條規定,應視為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