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號原 告 曾振華

曾光雄曾淑卿被 告 鄭三源

梁玉芬邱 琦上列當事人間因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蕭艿菁未盡闡明義務,庭訊時亦未指揮進行言詞辯論,違背民事訴訟應遵循之辯論主義與不干涉主義,此在筆錄中即可得證,足以構成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之合議庭法官,未看過訂正之筆錄,亦未依原告請求調取蕭艿菁法官庭訊之法庭數位錄音,反以不適用之判例用於上開民事裁定,更命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提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㈠撤銷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㈡蕭艿菁法官自101 年2 月3 日起應迴避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403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三、經查,原告請求撤銷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以及蕭艿菁法官應迴避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403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無非係以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蕭艿菁於該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403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言詞辯論程序中,有足認其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之情事,上開民事裁定應為違法云云。惟原告不服者,係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抗告,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限行使範圍;又原告請求蕭艿菁法官迴避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403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亦核屬民事訴訟範疇,非前開行政訴訟法第2 條所稱之與行政機關間所發生之行政上公法爭議,亦應由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並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準此,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本院撤銷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並命蕭艿菁法官自101 年2 月3 日起迴避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403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不備行政訴訟起訴要件,亦無從補正,其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裁判案由:司法
裁判日期:20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