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1號上 訴 人 劉泓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0024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