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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4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7號原 告 邱德修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李翔宙(司令)訴訟代理人 柯刻成

王嘉靖王俊麟被 告 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代 表 人 邵定謙訴訟代理人 王志銘被 告 陸軍專科學校代 表 人 劉必棟(校長)訴訟代理人 曹常捷

阮守謙鄭卉妤被 告 國軍北投醫院代 表 人 顧毓琦(院長)訴訟代理人 鄭志忠被 告 台北市後備指揮部代 表 人 盧敬仁(上校)訴訟代理人 林爾華

黃建豪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 年2 月16日提起行政訴訟,訴狀送達被告後,於101 年4 月30日追加其女○○○為被告,既未經被告等同意,本院亦認將延滯訴訟進行,故認為不適當,故原告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日期:201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