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葉頌仁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 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闕絹繐(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詠琳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 表 人 馬英九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被繼承人葉中川於民國51年1 月16日與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就臺北縣○○鄉○○段○○○○段1-1 、1-3 、
2 、2-1 、4 、4-1 、4-3 、5 號及同段馬明潭小段108-1、182-1 號等10筆土地(重測後為臺北市○○區○○段○ ○段150 、168 、173 、174 、177 號等5 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簽訂杜賣證書,並於52年7 月22日送登記機關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該所以收件新地字第1932、1933號受理有案,惟未完成登記;嗣雙方復於53年11月19日重新申請辦理,經該所以收件新地字第34
17、3418號受理登記,並於53年11月23日登記受讓人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至83年間並更名登記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又系爭土地經地籍圖重測後,已劃歸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原告對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不服,提起確認該53年11月23日之移轉登記無效,本院認上開確認登記無效訴訟結果,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自有使其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