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9號上 訴 人 蔡正義即泰暘砂石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間有關地方稅務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6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 元,尚欠3,000 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