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5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0號聲 請 人 孫文蔚相 對 人即 原 告 廖文生相 對 人即 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高華柱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黃朗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須於訴訟繫屬中,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該第三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廖文生以其為臺北縣(民國99年12月25日改制後為臺北市)江陵新村之違建戶,於100 年6 月13日請求輔導遷購臺北縣中和市(99年12月25日改制後為新北市中和區)莒光一村改建基地,經相對人國防部以100 年

6 月23日國政眷服字第8854號令(下稱原處分),以廖文生不符違建戶之申辦要件為由,予以否准,廖文生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對國防部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現由本院審理中。茲廖文生已將為訴訟標的之新北市○○區○○路○○○ 號2 樓(下稱系爭建物)移轉予聲請人,且同意聲請人代其承當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早在廖文生於000 年0 月00日提起本件訴訟前,即於100 年7 月27日與廖文生訂約購買系爭建物,並於同年8 月9 日遷入系爭建物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建物移轉相關紀錄、戶籍謄本、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附本院卷第257 、258 、261 至265 頁可稽,是聲請人稱其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始經廖文生移轉系爭建物權利云云,是否屬實,已值存疑。況且,縱使聲請人確係在廖文生提起本件訴訟後,方受讓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然廖文生係原處分之受處分人,因認原處分以其不符違建戶資格為由,否准其申請輔導遷購莒光一村改建基地,違法損害其權利,而對國防部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是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乃原處分是否違法及有無侵害廖文生之權利,此一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不因廖文生將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聲請人,而移轉予聲請人,蓋聲請人並無可能因受讓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而成為原處分之相對人,且原處分係認定廖文生不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定違建戶資格,亦無侵害聲請人之權益可言。是以聲請人既非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受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其聲請承當訴訟,與前揭條文所定承當訴訟之要件不符,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裁判日期:201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