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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5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9號抗 告 人 林文魁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葉仁成、財政部關稅總局、銓敘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於撤回訴訟後請求繼續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裁定駁回聲請後,對該聲請駁回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日期:20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