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9號抗 告 人 林文魁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葉仁成、財政部關稅總局、銓敘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於撤回訴訟後請求繼續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裁定駁回聲請後,對該聲請駁回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