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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7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廖碧滿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金材

林佳萱洪崇嚴

參 加 人 郭素媛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營建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0月4 日本院

101 年度訴字第478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洪素媛」,應更正為「參加人郭素媛」;主文所載「洪素媛」,應更正為「郭素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裁判案由:有關營建事務
裁判日期:20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