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廖碧滿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金材
林佳萱洪崇嚴
參 加 人 郭素媛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營建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0月4 日本院
101 年度訴字第478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洪素媛」,應更正為「參加人郭素媛」;主文所載「洪素媛」,應更正為「郭素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