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佛光山寶塔寺代 表 人 唐佛道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代 表 人 廖蘇龍(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複代理人 曾世強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畢乃俊」,應更正為「陳心弘」,特此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99 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畢乃俊」,係為誤載,應更正為「陳心弘」,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法 官 陳 鴻 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