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8號抗 告 人 鍾淑文上列抗告人因安置補助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5日
101 年度訴字第65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抗告逾期,則裁定駁回,請妥適考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