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9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2號上 訴 人 曲季圭

巴信誠隋錫廉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92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出已委任律師之委任狀,復未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及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裁判日期: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