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4號原 告 張正榮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昭月
林秀穗陳怡如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1 年3月28日台內訴字第1010003281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下同)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101年9 月6 日)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次按「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核定原告全戶為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要點(下簡稱系爭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之低收入戶,而原告本件乃請求被告作成核列原告全戶之低收入戶等級為系爭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行政處分(即由第二款升級為第一款之處分)。次查依系爭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款低收入戶計算,本件原告,每月可所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0元【以原告全戶言,第二款低收入戶每月補助生活費5,900 元、原告(精障中度)8,200 元、長子、長女為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在學生活補助費5,900 元】;又依系爭要點第八點第一款低收入戶計算原告每月可領補助金額則為42,700元【即以原告全戶言:第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11,500元,原告一家3 口總計34,500元,及原告(精障中度)8,200 元】。
兼查有關低收入戶之補助,依社會救助法第13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年調查。依此計算本件原告就101 年度所為升級申請之訴訟標的金額僅為201,600 元【(42,700元(第一款每月補助金額)-25,900元(第二款每月之補助金額)=16,800元。16,800元X12月=201,600 元)】,未逾四十萬元,參照上開說明,本件應屬簡易事件。
三、再查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4 月27日繫屬於本院,於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即101 年9 月6 日)後尚未終結,依首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