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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8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86號原 告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代 表 人 黃忠臣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

劉宗欣 律師鍾薰嫺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慶華訴訟代理人 黃麗玲

賴雪琴上列當事人間因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5 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03 年6 月26日上午9 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