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0號聲 請 人 張石城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祭祀公業張雙慶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80號地價稅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第1 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2 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地方法院判決為原告合法派下員,於鈞院101 年度訴字第880 號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瞭解該案件進行情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 項規定,請求許可聲請人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原告之派下員,其閱覽卷宗之聲請,經兩造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186-187 頁之被告函及書狀、第192 頁之
102 年1 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中原告特別代理人之陳述),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 項有關「經當事人同意」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