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1號原 告 鄭秀枝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被 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林健智(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台生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鑑界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61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末頁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6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