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3號原 告 林志建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原名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 (局長)訴訟代理人 謝詠媛
吳麗鳳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被繼承人林謝阿招對林文平遺產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債權,其金額若干,須以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2352號遺產稅事件判決結果為準據,故裁定命在該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52號遺產稅事件業已終結,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