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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3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3號上 訴 人 陳美英即金營電子遊戲場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6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93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裁判日期:201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