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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他字第 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他字第26號原 告 賴文龍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間藥害救濟法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藥害救濟法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4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9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日期:20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