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他字第39號抗 告 人 周惠竹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102 年度他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程 怡 怡法 官 高 愈 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玉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