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號抗 告 人 林玉麗上列抗告人對相對人勞工保險局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4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1 號裁定駁回後,仍重複提出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足認其係對本院駁回其聲請之上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