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號抗 告 人 林玉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有關民事執行事務事件,於收受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2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1 號裁定後,提出「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對本院上述裁定表示不服,足認其係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