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號抗 告 人 林文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因聲請補充判決等事件,對於民國
102 年5 月22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法 官 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