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2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