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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更一字第 10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01號原 告 景文科技大學代 表 人 張文雄(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楊尚訓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高宗正(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參 加 人 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釙贈(董事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爰原告董事會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以景大仲總字第0000000001號函,請求被告撤銷川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店建字第210 號建造執照(已變更起造人為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於100 年12月22日以北工建字第1001863802號函復,略以該建照所處土地,既已取得雜項使用執照,依內政部89年10月30日函,應無須私設道路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等語。原告對被告上開函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裁判日期:201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