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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2號原 告 張淑萱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陳瑋博 律師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代 表 人 石木欽(院長)訴訟代理人 石登正

張永富陳榮昌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本件之訴,請求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系爭眷舍撥用手續,協助其領取眷舍一次補助費,被告予以否准,其所根據之法律事實與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之法律事實相同,認為本件之裁判須以該訴訟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述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3月20日103年度判字第139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確定,此經本院查閱前開判決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有關眷舍事務
裁判日期:201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