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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5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5號抗 告 人 周明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5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裁判日期: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