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2號原 告 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博達(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 告 教育部代 表 人 蔣偉寧(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參 加 人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立白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彩券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民國101 年7 月26日體委綜字第10100321791 號公告、101 年9 月17日體委綜字第10100373996號補充公告,辦理第2 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原告與參加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剛公司)均參與遴選,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101 年12月21日體委綜字第10100458
412 號公告,擇定威剛公司擔任第2 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發行期間自103 年1 月1 日起至112 年12月31日止。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又體委會因行政院機關組織調整,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屬體委會之權責事項,業經行政院以101 年12月25日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自102 年1 月1 日起變更為教育部管轄,本件爰以教育部為被告,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