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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6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號原 告 林奕宏即欣欣電子遊戲場業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黃義偉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曉秋

呂學華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5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9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欄所載「陳金圍」,應更正為「陳心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正本繕打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日期: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