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王文藻特別代理人 胡薇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2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陳 鴻 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